公職費用
| 對象 | 直轄市長、縣(市)長、鄉(鎮、市)長 |
|---|---|
| 職務 | 地方行政首長 |
| 費用類別 | 薪給 |
| 行政層級 | 縣市政府 |
| 事件狀態 | 已公開 |
| 本站首次記錄 | 2026-11-02 |
| 年度 | 2026 年度 |
| 資料來源 | 地方制度法 §61(全國法規資料庫) |
地方制度法第六十一條:「直轄市長、縣(市)長、鄉(鎮、市)長,應支給薪給」,但第二項寫「前項人員之薪給、退職金及撫卹金之支給,以法律定之」。★ 也就是說:母法只說「要給」,具體金額要靠另一部法律。而該條同時規定:停職期間不得發給薪給,復職或無罪確定後補發。★ 本平台查證結果:具體俸額散見於公務人員俸給法與相關加給規定,沒有一個「地方首長薪給表」的單一公開頁面。
這一欄是本平台的核心:沒有公開的,我們就標記出來。右欄是「別國怎麼規定」的對照——證明這種資料可以被要求公開。
| 法源依據 | 已公開 | |
| 金額(母法) | ★ 未公開 | |
| 單一整併表 | ★ 未公開 | |
| 特別費 | ★ 未公開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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